首页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 第四章 移交接收 第二节 安置地 第四十六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移交接收 第二节 安置地 第四十六条 因国家重大改革、重点项目建设以及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等情况,退役军人经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退役军人,由接收安置单位所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商同级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同意,经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