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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退役军官安置方式

第十二条 军官退出现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退休、转业或者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 第十三条 对退休军官,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第十四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调整退休军官服务管理机构,服务管理退休军官。 第十五条 转业军官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 第十六条 退役军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复员军官按照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享受复员费以及其他待遇等。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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