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2013年) 第十二条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