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四条行为之一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副科级或者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工作人员;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副科级或者相当于副科级以上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