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要求有关部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物资采购的;
要求有关部门对不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支付资金,或者对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及时支付资金的;
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