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七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