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十一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被引用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十七)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