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15年) 192.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15年) 192. 192. 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第44条第1款第1项和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违法行为名称及法律适用规范按照本意见第35条的规定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 191. 目录 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