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10年) 569、

569、 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第29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9条第2款规定,上网消费者有第29条第1款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上网消费者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界定的相关违法行为名称表述,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