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10年) 512、

512、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第58条第1款第3项)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44条的规定,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投入使用”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1项和第3项,分别处罚,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