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10年) 252、

252、 伪造、变造、买卖、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第64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4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1项竞合。对伪造、变造、买卖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的,法律依据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