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的,由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视情节、危害后果给予相应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直接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且造成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