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铁道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的罚款,对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的行政处罚由铁道部实施,对其他责任单位或个人的行政处罚由铁路管理机构实施:

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情节较重且造成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