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铁道部依照《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责令铁路运输企业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