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由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