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铺设的油气管线,及邻近电气化铁路铺设的通信线路,存在安全隐患而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由铁道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条例》第七十八条责令改正,可视情节、危害后果给予相应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直接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且造成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