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危害后果给予相应罚款,对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的处罚由铁道部实施,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铁道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实施:
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直接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且造成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