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 第二章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第七条 《条例》规定由铁路监管部门处罚的事项,一般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实施。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跨区域的案件以及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由国家铁路局实施… 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