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违反《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