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检测、监控、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专用装卸机械、索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运输包装、货物装载加固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