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违规要求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