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相应罚款:

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