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3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铁路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少于2人。

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对需要采取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并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对涉及专业性较强问题的,应当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人员进行鉴定。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