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3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违反《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运输危险货物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