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违反《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使用的运输工具、装载加固设备以及其他专用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