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未对铁路线路、铁路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