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三章 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履带车辆等可能损坏铁路设施设备的车辆、物体通过铁路道口,未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单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