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架设、铺设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塔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防护要求,或者未对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塔进行维护和管理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