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相应罚款:

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