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系统的船位数据为农业农村部所有,相关单位在监测工作中应遵循船位监测数据安全、保密原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使用。远洋渔业协会应采取措施保障船位数据安全,及时对系统采取定级、备案、测评等防护措施,妥善储存近5年船位数据并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备案。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可调阅本辖区内远洋渔船船位数据。远洋渔业企业可调阅本企业执行远洋渔业项目渔船的船位数据。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