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章 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 第十七条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 第十七条 远洋渔船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技术检验合格、渔港监督部门依法登记,取得相关证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的管理规定。 不得使用超过报废船龄或未取得相关证书的渔船从事远洋渔业生产。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