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未报检且经常使用木质包装的进境货物,可以实施重点抽查,抽查时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经抽查确认未使用木质包装的,立即放行。

经抽查发现使用木质包装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