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一条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与港务、海关、运输、货物代理等部门的信息沟通,通过联网、电子监管及审核货物载货清单等方式获得货物及包装信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抽查的决定。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