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四章 检疫监督 第十七条 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检疫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对向中国输出水果的国外果园、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国家检验检疫局根据检疫需要,并商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有关机关同意,可以派检疫人员到产地进行预检、监装或者产地疫情调查。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