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十条 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条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十条 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水果进境前或进境时向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及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等单证。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