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检疫审批单,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拒绝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