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四章 检疫监管 第十二条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二条 第四章 检疫监管 第十二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对向我国输出贸易性栽培介质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必要时,商输出国有关部门同意,派检疫人员赴产地进行预检、监装或者产地疫情调查。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