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十五条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十五条 现场检疫合格的,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予以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调往《检疫许可证》指定的地点实施检疫。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