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境外企业发现其向中国出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机构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并向农业部报告。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机构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应当主动召回前款规定的产品,记录召回情况,并向销售地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召回的产品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机构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应当主动召回前款规定的产品,记录召回情况,并向销售地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召回的产品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