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二条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境外企业应当在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之日起6个月内,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销售代理机构并报农业部备案。 前款规定的销售机构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个月内报农业部重新备案。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