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进口登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部依照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程序组织评审:
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生产地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
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
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农业部已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产品,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的;
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