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1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条件:
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与注册相关的兽医服务体系、植物保护体系、公共卫生管理体系等经评估合格。
向我国出口的食品所用动植物原料应当来自非疫区;向我国出口的食品可能存在动植物疫病传播风险的,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提供风险消除或者可控的证明文件和相关科学材料。
企业应当经所在国家(地区)相关主管当局批准并在其有效监管下,其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与注册相关的兽医服务体系、植物保护体系、公共卫生管理体系等经评估合格。
向我国出口的食品所用动植物原料应当来自非疫区;向我国出口的食品可能存在动植物疫病传播风险的,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提供风险消除或者可控的证明文件和相关科学材料。
企业应当经所在国家(地区)相关主管当局批准并在其有效监管下,其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