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注册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时向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通报,予以公告:
因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原因造成相关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其产品进境检验检疫中发现不合格情况,情节严重的;
经查发现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存在重大问题,不能保证其产品安全卫生的;
整改后仍不符合注册要求的;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
出租、出借、转让、倒卖、涂改注册编号的。
因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原因造成相关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其产品进境检验检疫中发现不合格情况,情节严重的;
经查发现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存在重大问题,不能保证其产品安全卫生的;
整改后仍不符合注册要求的;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
出租、出借、转让、倒卖、涂改注册编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