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首次进口药材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首次进口药材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收到检验样品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样品检验,向申请人出具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并报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因品种特性或者检验项目等原因确需延长检验时间的,应当将延期的时限、理由书面报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