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药材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首次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写进口药材申请表,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进口药材申请表;

申请人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中成药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应当提供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出口商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购货合同及其公证文书复印件;

药材产地生态环境、资源储量、野生或者种植养殖情况、采收及产地初加工等信息;

药材标准及标准来源;

由中国境内具有动、植物基原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载有鉴定依据、鉴定结论、样品图片、鉴定人、鉴定机构及其公章等信息的药材基原鉴定证明原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