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199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品质检验。品质检验及其标准、方法等应在合同或合同附件中明确规定,进口合同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进出口汽车品质检验规程》(SN/T0791-1999)检验。
整批第一次进口的新型号汽车总数大于300台(含300台,按同一合同、同一型号、同一生产厂家计算)或总值大于一百万美元(含一百万美元)的必须实施品质检验。
批量总数小于300台或总值小于一百万美元的新型号进口汽车和非首次进口的汽车,检验检疫机构视质量情况,对品质进行抽查检验。
品质检验的情况应抄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及有关检验检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