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章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经特殊监管区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涉及的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工作,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应当予以退货或者销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2年12月31日发布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和2003年8月18日发布的《进口旧机…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