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单证,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进口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