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新旧部件混装的;

经过翻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