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装运前预检验机构的认可工作。根据需要,可以认可其他检验机构承担部分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预检验,并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装运前预检验机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经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指派实施装运前预检验。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